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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破产法庭成立三周年新闻发布会

来源:FUN官网    发布时间:2024-03-07 06:34:44

  2020年12月18日,苏州破产法庭成立。作为苏州法院五个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紧密关联的“国字号”专业法庭之一,苏州破产法庭深入牢固树立现代化破产理念,引领全市法院高水平推进破产审判工作。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中,苏州破产法庭牵头的“办理破产”指标获评“全国标杆”;江苏省营商环境评价苏州法院“破产审判机制创新”指标连续三年获评满分、“市场主体退出通道畅通”指标2022年位列全省第一。

  2023年12月18日上午,苏州破产法庭召开成立三周年新闻发布会,发布苏州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并联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服务优化长三角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1月-2023年11月,全市法院共审查破产及强制清算申请案件3770件,其中普通破产案件申请审查1383件,执转破移送破产审查案件2143件,强制清算审查案件244件。

  2021年1月-2023年11月,全市法院新收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3107件,审结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2696件。审结案件中,破产案件2539件,其中普通破产案件929件、执转破案件1610件,强制清算案件157件。

  2021年1月-2023年11月,全市法院通过审理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处置债权1802.48亿元,其中2021年处置债权金额682.84亿元,同比上升11.6%,2022年处置债权金额671.99亿元,同比下降1.6%,2023年1-11月处置债权金额447.65亿元,同比下降15.9%。

  三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2427件,其中民事一审案件1950件,民事二审案件477件,分别占新收衍生诉讼案件总数的80.3%与19.7%。审结2223件,结收比为91.6%。民事一审案件中,破产衍生诉讼案由多元,涉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之外,还有各类合同纠纷。

  (一)新收案件数增幅较大但总体债务规模略有下降。三年来,全市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审查数、受理数、审结数均呈上涨的趋势。从增长趋势来看,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新收数2022年同比增长21.2%,审结数2022年同比增长24.9%,2023年仅前11个月的新收数、审结数就比2022年全年分别上升60.8%、66.9%。但从整体债务规模来看,如前述数据分析,2022年、2023年均会降低,债权人数量较少、债务规模较小的破产案件有所增加。

  (二)破产程序启动逐步转向“执转破”为主。苏州法院三年来当事人申请破产案件数基本维持平稳状态,但“执转破”案件呈现了较大幅度增长,“执转破”案件在新收破产案件中的占比从2021年的53.1%增长至2023年的71.5%,提升了个18.4百分点。究其原因,较大程度上缘于近年来苏州法院大力推进执转破和“执破融合”改革,进一步从执行端打通破产受理的通道,坚决破除破产申请受理法外门槛,牢牢贯彻“应收尽收”理念。

  (三)破产案件仍以清算为主,但重整案件增幅加大、和解案件迅速增加。三年来,全市法院审结破产重整、破产和解182件,破产清算仍是企业破产案件的主要方式,但是重整、和解案件的受理数、审结数逐年升高,分别实现年均增长率15.5%、59.5%,进一步体现企业挽救理念在破产审判实践中深入。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近年来随着小微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增多,破产和解案件数明显地增长,2023年仅前11个月审结的破产和解案件数就达到了72件,远超审结的破产重整案件数。

  (四)案件审理效率逐步提升。三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的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上,2021年为291天,2022年为263.53天,2023年1-11月为219天。审理周期在一年内的案件数为2193件,占比81%。适用快速审机制审结破产案件数量1440件,适用快速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12.4天。

  全力构筑助企资源“蓄水池”。2021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苏州破产法庭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行业专家为破产审判过程中的商业专门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2022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司法局、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成立“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为困境企业搭建纾困挽救一站式平台,该项工作经验被国家发改委第129期《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简报》刊发。2022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建设“苏州企业重组投资人库”,在苏头部上市公司入库参与苏州企业重整。

  聚焦打造案件审理“指南针”。出台并修订困境企业挽救工作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庭外重组和庭内司法程序衔接。市中级人民法院修订《关于适用预重整程序若干问题的实施建议》,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临时管理人,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程度、提升程序可预期性。三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理预重整案件62件。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预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该院破产审判“双预模式”入选全省法院司法改革典型案例。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台《中小微企业快速和解规范指引》,通过庭外和解、预和解、和解程序为中小微企业高效纾难解困。

  不断扩充企业挽救“工具箱”。注重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吴江区人民法院联合该区发改委等八部门出台《关于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实施意见》,在全市首创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常态机制;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新聚鑫公司破产和解案,自受理、和解至终止和解程序仅用时8天,在结案后通过发放《信用修复证明》为企业后续经营移除“绊脚石”,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多种机制,太仓市人民法院在某制药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引入破产受托服务信托机制;吴江区人民法院在某防护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借鉴“假马”竞标规则,创新适用“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该案入选2021年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水平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精准施治企业挽救“靶向药”。三年来,苏州法院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特色,在精准识别中小微企业挽救价值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吴中区人民法院在某机械公司和解一案中,充分结合吴中区区域产业政策,引导该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自行和解。生物医药产业是苏州工业园区重点培育产业,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某制药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中,全力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成功助力百年医药企业困境重生。苏州文旅资源高度集中于姑苏区,姑苏区人民法院在某电影集团预重整一案中,精准识别该企业对于苏州古城保护更新的价值,实现某影城这一“百年老店”古城记忆的传承和困境企业的挽救。

  破产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利益冲突明显,易产生风险传递。三年来,苏州法院深入推动“执破融合”改革,充分的发挥破产法保护和挽救功能,积极践行破产审判对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努力做到落一子而全盘活。

  努力构建风险预警“一张网”。坚持内部、外部整体协同理念加强破产案件风险预警工作。加强内部协同,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企业风险预警协同处置的实施建议》,以破产庭为端口,与执行局、其他业务庭和人民法庭搭建信息共享、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外部协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四项机制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建立常态化风险预警;常熟市人民法院与该市应急管理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监局、消防大队签订《破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协作备忘录》,压实各方安全责任,防范化解企业在破产处置中的安全风险。

  巧妙化解房企破产僵局。苏州法院为房企破产案中各利益主体提供协商、谈判的统一平台,准确认定优先权利购房人,拓宽融资方式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在建工程续建和验收交付,化解个人住房贷款集体违约危机与群体性信访风险。三年来,全市法院审结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数量59件,续建成功烂尾楼盘数量22个,交付房屋5558套,单案最大交房数800套。

  着力推动金融风险妥善处置。依托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辖区内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专门管辖权,统筹整合承担区域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化解职能。苏州破产法庭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和投入资金的人保护机构、属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作,统筹推进多个上市公司的重整程序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处理进程。针对因担保圈链而放大的债务问题,苏州法院在识别担保圈链企业营运价值的基础上,将企业有序引入破产程序后实现整体清算,斩断债务和担保圈链。

  严厉打击破产逃废债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相城、吴中等地人民法院发布打击破产逃废债相关文件,或者与公安、检察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及协作机制。吴江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防范和查处职工破产债权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提升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服判息诉率。

  三年来,全市法院积极延伸破产审判职能,努力推动“三去一降一补”的目标实现。全市法院24起案件入选最高院、省高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

  夯实法治化营商环境人才基石。目前,全市共有专业破产审判团队32个,破产审判员额法官60人、法官助理18人,其中5名为全省审判业务专家,4名荣获全省“最美法官”称号,9人入选全省商事审判人才库。

  打通“办理破产”堵点难点。2022年7月,苏州两级法院启动“执破融合”改革,通过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构建一体化工作机制、打通信息化办案平台等方式,探索形成债务集中清理大格局,盘活释放要素资源,该经验获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

  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改革工作。2021年5月24日,省法院确定苏州全市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试点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48件,涉及执行案件1285件、债权人1230人、债权金额32亿元;共审结案件112件,裁定不予受理18件。

  三年来,苏州法院强化党的领导,坚持“抓前端、治未病”,高站位谋定推动司法、行政、市场、管理人四位一体的破产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不断以高水平制度供给推进破产法实践创新。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推动下,目前苏州已建成覆盖市、区(县)两级政府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市级层面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22家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协作关系。三年来,全市法院普遍与当地商务部门联合出台破产处置与招商引资对接机制,相关子机制也不断深化落地。探索建立破产信息“一网通查”机制,2023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公安局等6家单位印发《关于建立完整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数字化工作机制的工作意见》,充分运用“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整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系统,推动破产企业信息网上查询。

  推进破产管理人名册增补扩容,全市管理人目前增补至110家;开展一级破产管理人遴选,11家中介机构入选一级破产管理人名册,助力优化管理人队伍结构;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台《破产管理人选任规范(修订)》《关于报送遴选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的规范要求(修订)》等7个规范性文件,切实提升管理人选任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管理人选任、报酬确定廉政风险防控专项活动,成立由破产、督查、司法鉴定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开展专项自查。

  着力推进破产审判内部管理、外部联通数字化建设,不断探索信息系统平台深化应用新路径。2021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开发的“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上线,融合了可视化立体流程管理、开放性资产监管系统、多维网络债权人会议系统和动态破产资源信息库。2023年5月系统再次迭代升级,全省首创将破产企业资产信息向苏州企业重组投资人库入库企业推送,实现破产优质资产与招商引资需求高效衔接。

  下一步,苏州法院将牢固树立现代化破产理念,以能动司法为核心,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将破产审判工作置于营造市场化国家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大局中谋划,为苏州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保驾护航。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服务优化长三角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置业公司破产重整案——引入共益债续建商住楼项目,妥善化解长三角区域民生住房矛盾(上海)

  上海某置业公司开发“某国际广场”项目,因资金链断裂、资产相继被查封,执行案件涉及长三角地区20余家法院。上海三中院受理重整案后,综合论证类住宅房地产销售政策障碍下的重整可行性、适法放宽类住宅项目消费性购房者具有优先权认定标准,创新制定共益债重整方案,提升项目重整价值,推动长三角区域矛盾一体化解,实现区域社会稳定。

  案例二: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跨省域引入重整投资人,盘活总部经济形成辐射效应(上海)

  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系以太阳能产品为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有着先进的清洁能源研发、生产等条件。后经营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提出重整申请。上海三中院在审理中查明,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已在某法院进行预重整,在投资人招募过程中,上海三中院与该院积极沟通,协助外地投资人充分了解企业的市场存续价值,最终某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为长三角某国资企业),被评选为重整投资人,绿色高新能源企业获得市场新生。

  案例三:某工艺品(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巧用重整保障继续经营,能动司法挽救小微企业(江苏苏州)

  某工艺品(苏州)有限公司系一家中小微企业,其生产的装饰头巾等商品出口“一带一路”沿线多个中东国家。受外贸行业下行影响,公司自2022年开始拖欠供应商货款。吴江法院综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初步研判其具备继续营业的挽救价值。伴随疫后经济复苏,订单增加,吴江法院考量公司亟需复工复产的迫切需求,及时裁定重整并准许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最终由公司现在存在出资人提供新的偿债资源,且分组表决通过了保留企业投资者权益的重整计划草案。

  案例四:苏州某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法、银联动助推“清算”转“和解”,“瞪羚企业”成功化解债务危机(江苏苏州)

  苏州某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医学软件开发的民营高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对外应收账款无法及时回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园区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发现其拥有的手术数字化训练核心技术在国际领先,具备和解价值与和解可能。该院指导管理人论证债务人企业的技术价值,协同金融局、客户服务中心等搭建快速有效的沟通平台,在金融机构、管理人、债务人企业各方齐心协力之下,本案成功和解。拥有全球领先技术的高新企业化解债务危机,重获新生。

  案例五: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案——重整挽救受疫情冲击影视产业,助力“百年老店”重焕生机活力(江苏苏州)

  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主体为苏州某影城,传承着老苏州人的时代记忆。受疫情影响,多家债权人申请其破产清算。姑苏法院为准确识别电影集团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引导电影集团公司进入预重整并指导电影集团公司在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登记,发布招募投资人的需求,并录入破产企业动态资源信息库。最终,投资人通过指引中心了解到情况后,表达了投资的意向,通过优化整合,重塑金字招牌。

  案例六:浙江某家居公司、浙江某皮革制品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多种重整模式并用,协同整体化解关联债务(浙江嘉兴)

  浙江某家居公司、浙江某皮革制品公司均系香港上市公司,拥有非常良好的生产经营团队和海外销售经营渠道,关联系列公司共有21家。由于上下游供应商引发债务,造成资不抵债,生产停滞。海宁法院和属地政府将预重整制度、府院联动机制结合,将系列公司债务以“打包”方式整体推进解决,确定投资人认购定向增发股票的投资方案,一揽子解决关联21家公司近8亿元债务。

  案例七:浙江某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实质合并破产出清低效企业,助推高端智造项目落地(浙江嘉兴)

  浙江某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地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并停产,其名下有大量土地及厂房等优质要素资源。嘉善法院通过能动司法、府院联动,妥善安置因公司破产产生的职工问题,高效出清低效产能,盘活土地等市场优质要素资源,实现“腾笼换鸟”,助推重大高端智造产业项目顺利落地投产。

  案例八:安徽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府院联动解决刑破交叉难点,有效维护企业重整价值(安徽马鞍山)

  安徽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系高危化工企业,后因关联公司担保债务纠纷逐渐陷入停产,且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涉嫌犯罪,股权被查封。在案件审理中,和县法院认定控制股权的人股权价值已调整为0,并以裁定的方式,将化工公司股权确认为投资人所有。此后,县政府组织多部门会商,出台会议纪要,协助法院解除了对化工公司的股权保全措施、注销了质押登记及刑事查封,将股权顺利过户至投资人名下,完成了重整计划的执行。

  案例一:某制造公司、某钢板公司合并预重整案——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机制(江苏苏州)

  2021年9月,苏州破产法庭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明确了专家委员推荐遴选机制和工作规程。常熟法院在审理某制造公司、某钢板公司合并预重整案中,为确保重整投资人的成功招募,在重整计划草案中,特别明确投资人评审环节。在专家评审的选取上,从苏州破产法庭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中选取行业专家1名,以及“四庭协同”案例研究中心首批特邀专家中破产专家1名,组成了行业专家+破产专家的“双”专家组合,确保招募到最优投资人。

  2022年5月10日,苏州中院联合苏州市司法局、国发集团、苏州银行、东吴证券、苏州资管共同建立“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搭建汇集投资撮合、产业评估、重组融资、专业咨询于一身的综合服务平台。某企业管理公司系智造产业园的研发企业,因经营不善,发生资金链断裂,致项目停工。危机爆发后,张家港法院积极发挥“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的纾困挽救和匹配投资人功能,为该产业园项目引进了优质投资人,实现智造产业园破茧重生、复工续建。

  案例三:某电子材料公司破产清算案——破“建”重生府院联动工作站(江苏苏州)

  2021年10月昆山法院与政府联合成立“破‘建’重生”府院联动工作站,围绕职工安置、复工续建、财产处置、院税协作、环境保护、招商护商、信访应对等问题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某电子材料公司现金及资产不足以承担库存危险废物的处置。为确保环境安全,昆山法院发挥机制作用,与属地镇政府会商解决库存危险废物事宜,确定由属地镇政府下属国资企业聘请有资质公司对库存危废物资进行搬离处置,为此支付危废处置费用820万余元,按照破产费用受偿。

  案例四:某联众公司、某文旅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企业风险智治”应用(浙江嘉兴)

  南湖法院创新打造“企业风险智治”应用,建立多元预警机制、分类处置机制、“一网通办”机制。某联众公司、某文旅公司系关联公司,主体业务系投资、管理梅花洲景区。在两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中,南湖法院借助该应用,对企业风险多元预警信息做综合分析研判后,采取分类处置方式,运用市场机制和法治手段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成功引入国有企业某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两公司的重整投资人,有力保障了景区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案例五:马鞍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跨部门闲置低效用地专项处置机制(安徽马鞍山)

  为推动闲置土地处置等重难点问题,马鞍山市成立了以市纪委、市资规、市住建、市经信、人民法院为主要部门的“闲置用地、低效用地、烂尾楼处置”专项处置领导小组。在该案中,花山法院妥善利用上述机制解决欠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将相关款项列为共益债务。同时,依托网络站点平台及政府招商平台,多渠道寻找战略投资人,实现烂尾工程复工。

  案例六:某化工公司破产重整案——清算组牵头危化企业生态修复(安徽马鞍山)

  某化工公司原为长江沿岸一家重污染的化工企业,且位于长江沿岸一公里范围内,环境整治需巨额治理费用。针对该案,和县政府主导成立了由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的清算组。通过府院联动,确定由投资人出资治理历史遗留的污染问题,并将之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与此同时,针对环评、污染治理、招商引介、融资服务等,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解决。清算组成员充分的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有力的保障了化工公司的重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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